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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現在的位置:中公教師網 > 中國教師招聘考試 > 教育公共基礎知識 > 法律基礎知識 >
來源:教師招聘網 時間:2020-08-06 15:08:15
教育法學一直是在各地區教師招聘考試中比較難于理解、難于掌握的一部門內容,今天小編就對于教育法學部分的相關知識做出簡要的論述。希望幫助各位考生更好地掌握相關知識。
(一)法的淵源(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于10月20日開課)
所謂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具體表現形式,也就是法的具體表現形式。
具體分類:正式的淵源、非正式的淵源(最主要的分類)
正式的:可以從體現于國家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確條文形式中得到的淵源,如憲法、法律、法規等,主要為制定法,即不同國家機關根據具體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非正式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的明文體現,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思潮、習慣等。
我國法的淵源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章、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
具體淵源的劃分,可以參考以下標準:
(一)憲法(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于10月20日開課)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兩類;痉墒怯扇珖嗣翊泶髸贫ǖ恼{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三)行政法規(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于10月20日開課)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規-針對于本轄區有效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五)自治法規-適用于民族自治地區。(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于10月20日開課)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六)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同中央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但特別行政區享有一般地方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該法律制度后即可生效,僅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生效即可。
(七)規章(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于10月20日開課)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于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八)國際條約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并于締結時認定、持保留意見部分。
好啦,以上就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內容,希望大家能夠備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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